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管理,依法治招,确保各项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填报新疆第二医学院志愿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新疆第二医学院系原新疆医科大学厚博学院。厚博学院2003年4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成立,2004年2月5日国家教育部确认的、实行新型办学模式的实施本科层次普通高等教育的独立学院,2015年整体迁建至克拉玛依市。2020年11月通过第七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考察和评议,2021年1月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转设为新疆第二医学院,为自治区直属的公办本科院校。
第四条 学校全称:新疆第二医学院。
第五条 学校校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胜利路12号。
第六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定的招生数,按照相关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录取批次录取新生。
第七条 学院招生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以文化考试为主要考核形式”,以及“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
第八条 新疆第二医学院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院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批次和计划数
第九条 新疆第二医学院每年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各专业生源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
第十条 新疆第二医学院各专业招生批次如下:新疆地区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本科批次招生;其余省份所有专业按照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本科批次招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新疆第二医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新疆第二医学院在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学校将遴选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实招生委员会,充分发挥他们在招生工作中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十三条 新疆第二医学院选拔新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四条 新疆第二医学院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请广大考生注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如下内容: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㈠ 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㈡ 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㈢ 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㈣ 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㈤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㈥ 除⒈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⒉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⒊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外的结核病。
二、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以及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者,医学类、药学类各专业不予录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 医学类、药学类、公共管理类各专业不予录取。 三、患有下列疾病者,不宜报考:
㈠ 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含800度)的;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含400度)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
㈡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
㈢ 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
第十五条 对于肢体残疾或身体畸形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但鉴于医学类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建议肢体残疾或身体畸形的考生慎重填报志愿。
第十六条 新疆第二医学院所有专业对考生的外语语种不做限制,但学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志愿。
第十七条 新疆第二医学院根据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第一志愿考生报考数及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确定在当地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第十八条 新疆第二医学院录取的考生应填报我校志愿。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不足计划数时,学院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格检查合格的情况下,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当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按照各省、市、区确定的录取规则执行;没有规定的省、市、区,文科按照语文、文综、数学排序,理科按照数学、理综、语文排序。
第二十条 已投档的考生所填报志愿的专业计划数已满时,同意调剂的考生可调剂到其他专业(特殊备注专业除外);不同意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鉴于护理学专业的特殊性,男生除非明确填报该专业,否则,即便男生填报服从专业调剂,也不予录取护理学专业。对于公共事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2个非医学类专业,除非考生明确填报专业志愿,否则,即便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也将不予录取以上2个专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㈠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㈡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㈢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㈣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院规定。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口腔医学专业、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麻醉学专业、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医学检验技术专业、药学专业、卫生检疫与检验专业、护理学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费每人每学年4000元。住宿费每人每学年800元(六人间),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自治区批复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入校后交清第一学年各项费用,取得学籍并注册后,根据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体检复查费、公寓卧具费、实习劳保用品费、军训服装费等由学生本人承担,在入学报到时按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物价局审批的标准缴纳。
第二十八条 招生工作联系方式:新疆第二医学院招生办公室。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胜利路12号
邮编:834000
招生热线: 0990-7563666
传真电话:0990-7563666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新疆第二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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