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基本信息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国标代码:14629。
第四条 学校主管部门及举办者:四川省教育厅、凉山州人民政府。
第五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及学制:三年制专科。
第七条 学校办学地址: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安宁镇园丁路1号。邮政编码:615013。
第八条 毕(结)业颁证: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西昌民族幼儿师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结)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对招生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小组和招生监察工作小组。招生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监察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同时接受考生、社会、新闻媒体、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录取”原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方式:在教育部批准计划招生的省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三条 调档比例:按国家或计划招生的省市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四条 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时,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符合各省市加分政策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与其他考生按同等条件录取。按政策加分的考生,以加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
(一)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我校采取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双上线,进档考生以专业成绩总分排序审录;若专业成绩总分相同,按文化统考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审录;若文化统考总成绩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成绩、外语成绩。
(二)普通类专业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文科按照语文、文综、数学、英语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即,投档成绩相同时,先比较语文单科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若语文成绩仍相同,则比较文综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以此类推。理科按照数学、理综、语文、英语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即:投档成绩相同时,先比较数学单科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若数学成绩仍相同,则比较理综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 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我校所有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
第十八条 录取公布:通过教育部批准计划招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四川省内各市(州)教育考试院和学校官网公布录取结果。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如因身体健康状况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或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学校不予录取。
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第二十条 根据川教〔2010〕26号文件规定,患有以下疾病者视为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不合格:肝硬化、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此类考生慎报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
第六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新生须在录取通知书注明的报到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到校报到,逾期(超过报到时间7个日历天)未报到且未向学校履行正常请假手续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资格复查:新生入学后,根据招生政策、录取标准和体检标准进行全面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七章 学生资助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每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建立了学生资助帮扶体系,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校级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其他政策性的学费减免等。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发布后,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政策有不相适应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招生就业处
联系地址: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安宁镇园丁路1号
咨询电话:0834-6993870、6955737、19983365106
传真号码:0834-6955737
监督电话:0834-6992816/6992836
学校招生网:http://www.xcmzyz.com/agency/home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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