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办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院概况
第一条 学院全称: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国标代码:13470),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于2003年7月,由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福州大学为主体举办,并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实施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学院现有17个教学单位、44个本科专业,学科专业覆盖经济社会发展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经、管、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综合性大学。
第二条 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50号(福州市中心,福州大学怡山校区)。
第三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五条 学历与学位: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新生录取和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生监察工作小组,监督检查学院的招生工作,学院同时接受福州大学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批次
第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批次,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考生也可登录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s://zsb.fdzcxy.edu.cn)浏览具体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历年录取情况等信息。
第十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人数不平衡,学院将按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投档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0%。
第十二条 学院认可并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及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学院各专业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 普通类录取规则
1、按“院校”或“院校专业组”为平行志愿投档单位的省份或批次,在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投档考生中,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并参照同分排位从高到低排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需进行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后调剂,且只能在同一投档单位内调剂。
投档成绩相同时,原则上遵循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同分考生投档排序规则。
2、按“专业(类)+院校”为平行志愿投档单位的省份或批次,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3、在内蒙古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艺术类录取规则
1、学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不组织专业校考;录取时,考生文化成绩(即文化分,含政策性加分,下同)和相应专业类别的专业统考成绩均需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
2、学院遵循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投档规则进行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投档规则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实行梯度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后择优录取。如有同分时,依次按专业统考成绩、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先后顺序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除英语专业仅招高考外语科目为英语的考生外, 其他专业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公共基础外语安排英语、日语教学。
第十七条 考生体检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文件为基本依据。新生入学后,学院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为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充分尊重和发展学生个性,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学院允许新生在入学后第一学期期末申请转专业,具体要求详见《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根据闽价费〔2013〕168号、闽价费〔2015〕223号、闽价费〔2017〕218号、闽价费〔2018〕213号、闽发改服价函〔2021〕355号及闽发改服价函〔2022〕355号文件规定,学院2023年收费标准如下:
1、学费
(1)汉语言文学、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英语等专业,每生17000 元/学年;
(2)物流管理、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安全工程、环境工程、网络与新媒体等专业,每生 18000 元/学年;
(3)金融工程专业,每生18500 元/学年;
(4)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工程管理、土木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站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工业设计、金融科技、信息与计算科学等专业,每生19000 元/学年;
(5)建筑学专业,每生19500 元/学年;
(6)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产品设计专业,每生20000 元/学年;
(7)音乐学专业,每生22000 元/学年。
2、住宿费
2023级新生根据学院统筹安排住宿,所有宿舍均配备空调,收费标准分为两档:①1350元/学年(公寓);②1150元/学年(准公寓)。具体以学生实际入住类型为准。
3、以上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福建省物价管理部门最新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退费办法:按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奖、助学政策
第二十一条 在校生奖励政策
学院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考研升学、创新、创业、艺术、体育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国家级奖励、院级奖励,具体如下:
1、国家级奖励
国家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每生8000元/学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政策规定人数评定,每生5000元/学年。
2、院级奖励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考研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学生文化科技创新奖;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十佳大学生;优秀毕业生。
第二十二条 助学政策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方式获得资助,新生入学报到时还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得到及时的帮助。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学院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91-87893368;咨询QQ:879530381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50号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招生办(邮编:350002)
招生网址:https://zsb.fdzcxy.edu.cn
学院纪委投诉电话:0591- 83707756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若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