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本科及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按照“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全日制本科及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
第六条 英文名称:LANZHOU RESOURCES & ENVIRONMENT VOC-TECH UNIVERSITY
第七条 国标代码:16208
第八条 办学层次:职业本科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公办本科层次职业大学
第十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 学 制:本科四年制,高职(专科)升本科两年制,高职(专科)三年制
第十二条 办学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窦家山36号(校本部),邮编:730021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办法,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等事宜。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生议事决策机构,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对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规则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研究部署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处是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类型
第十六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本科招生类型为:普通高考招生、中职升学考试招生、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其中普通高考招生包括:普通文理类、艺术类(美术设计类)、少数民族预科、各类国家及地方专项等。
第十七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高职(专科)招生类型分两大类:即普通高考招生、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其中普通高考招生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专项、定向培养军士、艺术类(美术设计类)、普通文理类、各专项招生等类别;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包括普通高中生综合评价招生、中职升学考试招生、中高职五年一贯制转段考试招生和单考单招。
第五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八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上级行政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九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根据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校办学条件、专业设置和毕业生就业质量等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区域协调发展、行业及产业发展、生源数量、生源质量等因素,参考近年来源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来源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本科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二十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在普通类统招提档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
第二十一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普通高考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在普通高考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高职(专科)升本科按照《2023年甘肃省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升本科免试生招生工作实施方案》《2023年甘肃省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升本科统一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2023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2023 年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转段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2023年单考单招招生简章》《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2023年中职升学考试(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美术设计类)招生按《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投档方式、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的不同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除定向培养军士招生外,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招生比例。
第二十六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依据进档的考生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第二十七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的投档分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对高考改革试点省份,学校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位次排序靠前的考生。
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 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如未确定排序规则,学校将按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为:文史类(选报历史)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文综;理工类(选报物理)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理综。
第二十八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对生源比较充足的热门专业,根据生源情况,在适当调整增加招生计划的同时,并提出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九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部分专业按专业类招生,专业类招生中所含专业将通过教育部来源计划网、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生服务网公布。综合考虑学生意愿、社会需求、专业办学条件以及学生阶段性学业成绩,实施专业类内的专业分流。
第三十条 学校同意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所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按照相应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投档规则录取。经首轮投档后仍未满足招生计划,则按重新征集志愿再投档录取,直到满足专业招生计划为止。若生源仍不足,学校可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进行录取。
第三十一条 专业安排原则:录取过程中学校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仍不满足则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依次类推。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者,可录取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将予以退档。
第三十二条 考生应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学校在录取过程中,根据学生填报志愿进行录取,一旦投档,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学校不予退档。
第六章 身体条件要求
第三十三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考生应根据本人身体状况,参照相关规定,从录取、学习、生活、从业和未来发展的角度考量,谨慎填报专业志愿。
第三十四条 定向培养军士生体检按照征集义务兵的相关规定执行,军士生入校后有较强的军事体能训练,如有身体健康无法适应者慎报。
第三十五条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七章 定向培养军士生招生录取
第三十六条 定向培养军士生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教育部等有关规定,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
第三十七条定向培养军士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有关规定,招收参加2023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3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志愿至少服现役满5年,其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各专业招生人数、男女生数根据教育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联合下达的定向培养招生计划严格执行。
第三十八条 定向培养军士生体检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检标准》执行,由兵役机关负责统一组织,学校录取时严格按照有关体检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及奖助
第三十九条 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根据甘发改价格〔2022〕370号,本科生(含专升本)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工科类专业6500元/人˙学年、文史类专业6000元/人˙学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人˙学年,住宿费900元/人˙学年。
根据甘价费〔2006〕120号,本科预科生学费收费标准为:预科期间一次性费用为15000元/人,升入本科后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相应专业的本科生(含专升本)学费收费标准收取。
根据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甘发改价格〔2021〕579号,高职(专科)生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4500元/人˙学年,军士生学费8000元/人˙学年,住宿费800元/人˙学年;现代学徒制与普通高职(专科)生收费标准一致。
在新生入学时如有新的收费标准,则按照物价部门的最新批复为准。
第四十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军士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第四十一条 奖助贷政策:
1.考入我校的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及当地政策:
“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助”: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贷”: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在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户籍所在县办理)。
2.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勤工助学等形式给予资助;
3.单设国防奖学金,在校入伍学生可以直接享受;
4.天水市麦积区琥珀镇就读我校的学生享受减免学费;
5.在中等职业院校学习期间,参加学生技能大赛获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国赛”﹞二等奖及以上、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大赛﹝以下简称“省赛”﹞一等奖)考入我院的新生免除第一学年学费;舟曲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秦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积石山县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甘肃省镇原县职业技术学校等4所对口帮扶学校的“国赛”获奖以及“省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考入我院的新生免除第一学年学费。
6.高职(专科)升本科学生,在高职(专科)学习期间满足以下条件并考入我校的新生免除第一学年学费:
(1)在教育部、人社部牵头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或团体国家一等奖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
(2)在教育部主导的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个人或团体国家一等奖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
(3)全国学生运动会个人竞赛项目中进入前3名的应届毕业生。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主办的数学建模竞赛、广告艺术大赛(高职组)中获得个人或团体国家一等奖及以上的应届毕业生。
第九章 监督机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以“公开报名条件,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0931)8798186。
第十章 新生入学
第四十四条 新生复查和体检: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和体检,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规舞弊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并报相关机构备案。对体检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证书颁发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读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相应学业水平的本科或者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学业水平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职业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高职(专科)升本科学生毕业时,其毕业证书上标注“在本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实际时间填写。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四十七条 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四十八条 学校简介、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各类型招生简章或通过学校招生服务网查询。
第四十九条 新生住宿地址为: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校本部。学校根据学生培养及管理要求安排住宿,宿舍一般为6-8人间,特殊情况除外,网络、暖气等设施齐全,住宿费用见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也可登陆学校招生服务网查询。学校按考生高考报名中填写的收件地址、收件联系人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五十一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窦家山36号(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处)
邮政编码:730021
学校官方网址:http://www.lzre.edu.cn/
学校招生服务网址:http://zsc.lzre.edu.cn/
学校微信公众号:lzre1951
学校招生微信公众号:lzre1951_zhaosheng
电子信箱:lzre_zsc@lzre.edu.cn
咨询电话:(0931)8799489、8799137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或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大学将根据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五十四条 各类招生宣传行为及内容须经学校招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工作处授权,私自宣传导致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从未委托他人或第三方组织进行考试、预录取、录取等相关工作,任何机构和人员向考生及家长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考生及家长需通过官方正规途径获取招生信息,如有疑问可进入本章程第五十一条提供的官方途径及方式进行确认。学校从未向任何单位、机构、个人违规做过任何招生承诺,请考生及家长不要轻听轻信,如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责任自负。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处。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签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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