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等。
1、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因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条件同上并附加一条:
7、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国家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与借款学生的关系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的父母;
(2)如果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年龄: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时,应为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户籍: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4.其他:
(1)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2)如借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时未满16周岁,共同借款人应为其监护人。此种情况下,办理贷款时需要提供相关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借款学生与其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后(具体时间由各校规定)通过培养单位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个人的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学生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