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由桂萼在嘉靖十年(1530)提出,之后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推广到全国。新法规定: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
根据 《明史·食货志》 的记载, 一条鞭法的内容如下: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 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 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1、清丈土地
按当时明朝的环境,赋税主要按土地来进行计算,因此有不少地主、世家通过与官府勾结隐瞒土地,或通过将土地分发给族人化整为零,并借此逃避赋税,反而将赋税平摊到普通百姓身上。而清丈土地,实际上就是将这部分被地主、世家所隐瞒的土地全部测量出来,从而实现赋役均平,降低普通百姓被平摊的赋税。
2、统一赋役
没实行一条鞭法之前,赋役是分开的,而且还有很多别的名目加派,也使得赋役十分繁琐。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税吏也借机巧立名目增加额外的赋税,使得百姓深受其害。而统一赋役,实际上就是将赋役全部归为一体,其中赋税按土地来进行收税,力役由官府代雇,使得原本繁重的赋役得到简化,并且也让税吏无法再像以前一样中饱私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明朝赋税问题上的弊端。
3、计亩征银
所谓的计亩征银,也就是将赋税从之前的收实物改成收取折银,减轻了赋税工作的难度。
一条鞭法后,役银编审单位由里甲扩大为州县,对里别之间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一定调节作用,使由赋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暂时得到缓解,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一条鞭法的实行,使长期以来因徭役制对农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关系有所削弱,农民获得较多的自由。另外,相对明初赋役制而言,一条鞭法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赋役的货币化,使较多的农村产品投入市场,促使自然经济进一步瓦解,为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降低了课税成本,增加了朝廷赋税收入。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官府直接把赋役清单发给各户,各户直接把赋役交给官府,去除了里长和粮长的重役及痛苦和拘私舞弊、耗损公粮的弊端。由于以银纳税比以实物纳税运输轻便,使得赋役的缴纳、运输等也非常方便,节约了税收征纳成本,既提高了课税的行政效率,又提高了课税的经济效率。
一条鞭法历史消极意义:
一条鞭法虽有其进步意义,但它是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仍然是为封建社会的基础服务的。它的实行是为了整理封建政权的财政。一条鞭法是一种改良主义的政策,是含有专业主义政权和豪种地主斗争的性盔。但是这个“改良”和“斗争”也是极其微弱的,连对当时豪绅地主优免权也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