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官制度延续了汉时的一些选官制度,但其主要以九品中正制为主,九品中正制也叫九品官人法。
一、设置中正
这是九品中正制的关键环节。所谓中正,就是掌管对某一地区人物进行品评的负责人,也就是中正官。中正官又有大小之分,州设大中正官,掌管州中数郡人物之品评,各郡则另设小中正官。中正官最初由各郡长官推举产生,晋以后,改由朝廷三公中的司徒选授。其中郡的小中正官可由州中的大中正官推举,但仍需经司徒任命。在一般情况下,州郡的大小中正官是由司徒举荐的现任中央官员兼任,有时,司徒或吏部尚书还直接兼任州的大中正官。这是为了保证中央对选举的直接控制,避免他人对中正事务的干扰。大小中正官还都有名为“访问”的属员。
二、品第人物
这是中正官的主要职责。中正官负责品评和他同籍的士人,包括本州和散居其他各郡的士人。
品评主要有三个内容:
1、家世:即家庭出身和背景。指父祖辈的资历仕宦情况和爵位高低等。这些材料被称为簿世或簿阀,是中正官必须详细掌握的。
2、行状:即个人品行才能的总评,相当于品德评语。魏晋时的总评一般都很简括,如“天材英博、亮拔不群”、“德优能少”等。
3、定品:即确定品级。定品原则上依据的是行状,家世只作参考。但晋以后完全以家世来定品级。出身寒门者行状评语再高也只能定在下品;出身豪门者行状不佳亦能位列上品。于是就形成了当时“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局面。
三、选拔依据
中正评议结果上交司徒府复核批准,然后送吏部作为选官的根据。中正评定的品第又称“乡品”,和被评者的仕途密切相关。任官者其官品必须与其乡品相适应,乡品高者做官的起点(又称“起家官”)往往为“清官”,升迁也较快,受人尊重,乡品卑者做官的起点往往为“浊官”,升迁也慢,受人轻视。
中正评议人物照例3年调整一次,但中正对所评议人物也可随时予以升品或降品。一个人的乡品升降后,官品及居官之清浊也往往随之变动。为了提高中正,政府还禁止被评者诉讼枉曲。但中正如定品违法,政府要追查其责任。
以察举、辟署、征召为主,辅之以任子等其他形式,并以九品中正制为选官之基础。魏、晋、南北朝时期察举孝廉回、秀才,须经朝廷考试。孝廉试经;秀才试策。有时地方也考试孝廉、秀才,但不作答为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