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二审,要点速览:拟规定留守儿童家长至少每月联系一次;拟规定学校不得休息日集体补课;拟规定学校不得隐瞒严重欺凌行为。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8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9年10月,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此次二次审议稿进一步压实监护人的责任,加强对学生负担、学生安全、学生欺凌等方面问题的治理。
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应当减轻未成年人学习负担、不得超前超时教学。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不得提前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二审审议稿还完善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理程序,并增加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