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两狼之并驱如故出自《狼三则·其二》。这里的“之”是结构助词。当主谓短语在句中作为主语、宾语或一个分句时,“之”用在主语和谓语之间,起取消句子独立性的作用,可不译。
1.助词,表示领有、连属关系:赤子~心。
2.助词,表示修饰关系:缓兵~计。不速~客。莫逆~交。
3.用在主谓结构之间,使成为句子成分:“大道~行也,天下为公”。
4.代词,代替人或事物:置~度外。等闲视~。
5.代词,这,那:“~二虫,又何知”。
6.虚用,无所指:久而久~。
7.往,到:“吾欲~南海”。
1、狼不敢[前](方位名词作动词,上前)
2、恐前后受其[敌](名词作动词,攻击)
3、一狼[洞]其中(名词作动词,打洞)
4、意将[隧]入以攻其后也(名词作状语,从柴草堆中打洞)
5、其一[犬]坐于前(名词作状语,像狗一样地)
6、[苫]蔽成丘(名词作状语,覆盖)
7、一[屠]晚归(动词作名词,屠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