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实行均田制,把农民与土地结合起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调动了农民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同时推动着鲜卑族经济的转型,加强了民族大融合。
北魏所制定的均田制对人民的土地占有数进行了明确规定,十五岁以上的男子授给露田(本来是无主的荒地,规定不准种桑、榆、枣等果木)四十亩,妇女二十亩。为了休耕,可根据具体情况,加倍或加两倍给予土地。
露田不准买卖,身死及年满六十岁时要归还政府。此外,男子给桑田二十亩,作为“世业”,可传给子孙。在不宜种桑的地方,男子给麻田十亩,妇女五亩。
凡有奴婢和耕牛的人,还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受田”(领种土地)的办法同一般农民相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每户最多只限四头。
在实行均田制之前,北魏政权曾实行过计口授田的办法,均田制就是在这种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不但没有触动地主土地所有制,而且还肯定了豪强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的合法性。奴婢、耕牛可以授田的规定,又保护了豪强地主的利益。
各级地方官吏,在任职期间得到的土地又远远超过普通农民,如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虽然他们在离任时要交回,这也说明了均田制是保护官吏特权的。尽管如此,均田制的推行,是有利于北魏社会经济发展的,应该予以肯定。政府把无主荒地分给无地农民,肯定了农民对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同时,国家允许无地农民迁往他乡,也有利于荒地的开发,因而扩大了国家的耕地面积。
在均田制开始实行时,北魏还没有乡党制度,而是实行以宗族为单位的宗主督护制,三五十家共立一个户籍,所以大地主隐匿农户的情况很严重,妨碍着均田制的实行,不利于按户口分配土地。随着均田制的实施,整理户籍便提上了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