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监察制度的特点

文/夜满月

唐宋两代监察制度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性质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当然,这里是指封建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在古代,司法从属于行政,因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义词)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

在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系统中,要有效执行政治权力,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或享有较高的政治权力来监督政治权力的执行者,为了保证监察机关工作的有效性,赋予监察官员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又一显著特点。这样一个特点使古代监察处于极为有利的位置,使监察的运作可以不必依附于行政,有效发挥了对于行政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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